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负责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拟定本市城乡建设规划方面的政策、规定;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负责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
建筑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各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
监督检查
(三) 负责本市各类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三线”核准工作。
(四) 负责向取得“一书两证”的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 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城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
应用工作。
(六) 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类)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和管理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工
作负责规划、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
(七) 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本市建筑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和监督;负责对市外施工企业的市
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
和监督。
(八) 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对本市工程建设质
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材产品的使用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筑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和协调造价管理工作。
(九) 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工作。
(十) 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工作,提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
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工
作。
(十一 依法对规划实施、重大项目(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工程建设质量和
安全施工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 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十三)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规划档
案管理工作。
(十四)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内设机构7个:
(一) 政秘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
文稿的起草和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的督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与
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档案、信访、保卫、保密和接待工作;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的编制、人事、工资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 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市建设规划等有关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本系统政策、法
规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
代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本系统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受理建设规划方面越
权审批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 建设用地规划科
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规划
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
设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建设工程规划科
负责建设项目及各类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
单位建筑)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
(五) 规划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复线和规划专项验收工作;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
作。
(六) 建筑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设监理、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合同管理和工
程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报建、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市场准入登记工作。
(七) 勘察设计科(抗震办、建筑节能办)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及个人执业资
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设防管理工作;负责
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